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读者违章处理办法

信息来源:信息中心 发布日期:2020-06-10

一、本馆书刊是学院宝贵资源,是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重要物质基础,广大读者应自觉爱护书刊资料,如有污损、撕毁、剪裁、圈点、批注或丢失,应由借书人负责赔偿。

二、丢失图书的处理

1. 请自购同版或新版本的图书赔偿,并收取加工费每本3元;

2. 买不到同版本或新版本的图书,按以下办法处理:

⑴ 2000年以后出版的图书,按书价的2倍赔偿;

⑵ 2000年以前出版的图书,按书价的5倍赔偿;

⑶ 工具书丢失,单本书按书价的4倍赔偿。

三、损坏书刊的处理

1. 借阅的图书,在归还图书时,如发现污损、圈点、批注、撕毁等情况,处理如下:

⑴ 污损轻微,按书价的30%罚款;

⑵ 污损较重但仍可使用的,按书价的60%罚款;

⑶ 污损严重造成图书已无法使用的,按丢失图书的标准罚款。

2. 在图书、报刊阅览室如发现剪裁书刊、报纸者,将处以图书或报刊价格的10倍罚款,并责令撕剪书刊者写出书面检查,通报批评并报本人所在系(部)或单位。对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,报院有关部门按《学生违纪处分规定》有关条例处理。

四、偷窃书刊的处理

1. 读者未经办理借阅手续擅自带书出书库或持他人证件冒借图书,一律按偷书处理;

2. 偷书一律按书价的10倍罚款,并责令本人写出书面检查,通报批评并报本人所在系(部)和单位。对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,报院有关部门按《学生违纪处分规定》有关条例处理;

3. 擅自拆除书刊中的磁性材料者,以偷书论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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